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学管 >> 团学活动
团学干部选拔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4  查看次数:
共青团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
团学干部选拔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学干部包括校、学院两级,校级团学干部主要指校团委学生委员和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艺术团、通讯社等学生组织(以下简称“校级学生组织”)干部;院级团学干部主要指二级学院团委(总支)学生团干部和学生组织的干部。
第三条 团学干部是共青团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沟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共青团工作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第四条 大力加强团学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 校级团学干部由校团委统一管理,院级团学干部由二级学院团委(总支)统一管理。下级团学组织接受上级团学组织的指导。
第二章 团学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团学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及时反馈、合理表达广大同学正确的意见和心声,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团学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三)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发挥积极作用;
(七)各级团学干部有配合完成校、二级学院团委(总支)各项工作的义务;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团学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八条 团学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是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九条 团学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十条 团学干部选拔程序:
(一)校级团学干部的选拔
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根据校级团学干部岗位需求,并结合自身特点报名参选,由校团委组织成立校级团学干部竞聘选拔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公开面试、竞聘答辩、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产生。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要求至少担任院级学生组织中部长以上干部,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各部部长要求至少担任院级学生组织中副部长以上干部;对新成立部门的部长原则上要求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曾担任过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班级主要团学干部,具有从事该部门工作特长、优势的学生。
(二)院级团学干部选拔参照校级团学干部的选拔执行。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团学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十二条 团学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团学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要重视加强对团学干部的管理,教育他们具有全局意识,鼓励他们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校级团学干部由校团委管理考核;二级学院团学干部由二级学院团委(总支)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团学干部要每学年考核一次。要根据团学干部的个人情况从政治、学习、工作、作风、品德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的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情况,各级团学组织要主动对团学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
第五章 团学干部的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团学活动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团学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表现或行为,应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团委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 - 全集无删减版   冀icp备13018366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326号   邮政编码:05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