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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2-07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冀中医研〔2017〕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医学、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备一定学术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九条规定,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教学、研究及管理人员中产生。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秘书二至三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七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政策及建设发展等事项。
(二)审定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六)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位授权点申报和评估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二)审定学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核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核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
(五)研究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实到委员人数应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有效决定或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否则不能作出有效决定或决议。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考试,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公开发表符合《河北中医学院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方法与技能,所研究课题有一定创新性,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学位论文可以是临床相关的研究论文或病例分析;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或临床资料为基础。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论文工作完成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和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或临床培养情况、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通过资格审查后,由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组织进行论文盲审。论文评阅人由相关学科的3位专家担任。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2位及以上评阅人评语均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需由五名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硕士生导师组成,其中河北中医学院直属单位硕士生导师不少于二人,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至少应包括二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人员担任。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导师、答辩秘书等,并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开始。
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课程学习或临床培训情况及论文完成情况等。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答辩秘书做详细记录。
6.答辩委员会成员合议。学位申请人与到会人员(包括导师)暂时退席;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评语。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投票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答辩合议时答辩委员会应参考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延期一年,在下一年度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要求,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在本学科方向具备较强的临床实践能力。
(三)在科学研究或临床实践中取得创造性成果。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能体现申请人确已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实践技能方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
中医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还需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体现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三)学位论文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四)学位论文的部份或全部研究内容应根据《河北中医学院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公开发表。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在完成论文工作后,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和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或临床培养情况、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通过资格审查后,由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组织进行论文盲审。论文评阅人由相关学科的3位专家担任。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该论文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且近年来做出成绩的专家。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2位及以上评阅人评语均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校外博士生导师至少二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外专家担任。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包括二名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人员担任。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同本细则第十四条(二)。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答辩合议时答辩委员会应参考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延期一年,在下一年度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一次仍未通过的,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材料等进行逐一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写出情况报告,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汇总并写出全校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继续教育学院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写出情况报告,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二级学院汇总整理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硕士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博士学位申请材料提交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由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审议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相关决议需公示5个工作日。获得学位的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二十四条 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由相应主管部门整理归档。学位档案由校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不能毕业的。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
(三)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学位的。
(四)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后续发现有违规入学、学术不端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未通过学位申请人的告知书、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本人,申请人应在决定书回执单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记录在案,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不授予学位决定同样生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存入申请人档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备案。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学习的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颁发。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给予相应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的《河北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中医研[2016]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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